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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為加強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自12月18日起(週一至週五)延長上班至晚上7點,連續兩週的周末假日,23、24日及30、31日,自上午8點到下午5點受理換證業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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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6年1月1日起全國各行政機關及金融機關將不再使用舊式國民身分證,請儘速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保障自己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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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最近有不少民眾反映接獲詐騙語音電話,歹徒假換發身分證之名,行詐騙之實,請民眾注意勿受騙。這些語音電話以「你的身分證有問題,請按0」或「你的身分證錯誤,請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或按0轉接專人服務」開頭,接著歹徒就開始套問私人資料,進而詐騙錢財。 今年正逢換發新的身分證,屢有詐騙集團以換發身分證的名義詐取民眾錢財,不少民眾即被套取姓名、身分證統一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 萬一換發身分證有問題,戶政機關絕不會以語音電話通知。戶政機關如直接打電話通知民眾至戶政所辦理,也不會轉入語音,請民眾提高警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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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民換發身分證作業,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與高雄市照相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徵求31家照相館的同意,免費為中、低收入戶拍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只要持有各區公所發放的免費拍照券,前往拍攝身分證用照片即可,相館僅提供照片一張,不修片,不提供底片及電子檔案。 各區愛心照相館的住址及拍照名額請參閱照相同業公會免費拍照會員名冊。
«因為提供服務名額有限,有意者請事先電話連繫及確認,以免徒勞往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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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市民靜候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依指定時間、地點辦理換證。 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已備妥拍照機具,便利中低收入者、低收入戶至戶政事務所免費拍照,並規劃對於重病昏迷、植物人得由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等多項便民措施。另部分民眾如已拍攝換發新證所需之相片,祇要符合換發新證相片規格,仍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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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證對象為現戶人口。但不包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者及 矯正機關(含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留置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處所)收容人。
(一)現戶人口已領有七十五年版舊式身分證(以下簡稱舊證)換領九十四年版新式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者,毋庸收費。
(二)舊證遺失請領新證,或已申請換發新證,於領取新證前,舊證遺失者,應依規定繳交補證規費。
(三)已領有新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補證,及第一次初領新證者,均應 依規定繳交規費。
(四)申請換發新證經戶政事務所照相者應繳交服務費,但戶政事務所應免費服務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
一、通知換證
(一)戶政所排定換證日程於換證前7至10日於里辦公處張貼換證公告,並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委託書、相片規格(換證通知單、委託書及相片規格,均為一戶一張)。
(二)換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攜帶舊證、印章、相片一張,依排定換證日期,向指定之地點辦理換證(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應攜帶個人之身分證明)。
二、未依時程換證之申請:
無法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三、初領:
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所依請領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依規定繳交規費。
四、核發新證:![]()
(一)戶政所於發證日期前7至10日公告換領新證,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填寫領證日期(如已於換證時公告領證日期者,得免再通知)。
(二)依里、鄰排定發證日程及地點,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舊證者,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攜帶舊證,經發證人員核對人貌無訛後,核發新證。
(三)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領新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領取新證。
(四)受理申請人繳交相片至發證之期間,除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外,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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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換發新證時,請當事人(14歲以上)、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或受委託人,攜帶下列文件辦理:
(一)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通知單通知單。
(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三)當事人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拍照日期。(相片規格請參閱第陸點)
(四)當事人印章(可簽名)。
二、未滿14歲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無法申請時,可出具同意書或委託書,由另一方代為申請;已領有國民身證之禁治產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換證。法定代理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外,應另攜帶個人之印章(可簽名)、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換發新證,請出具委託書(如附件,每戶一張,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戶政事務所索取)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辦理外,應另攜帶個人印章(可簽名)、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國民身分證毀損或相片糢糊,無法核對人貌者,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申請,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五、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如遺失,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並繳交規費,並
請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六、領取新證時,當事人應親自領取。
七、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請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八、經戶政事務所受理換證,嗣後戶籍遷出者,應另檢附相片一張,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換證手續。
九、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所依請領國民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並繳交規費。
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格式,正面有姓名、統號、出 生年月日、發證日期、相片、性別。背面有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統號條碼,尺寸大小(以紙卡製作,直5.4公分,橫8.57公分)如信用卡方便攜帶,男女不分色,相片採掃瞄方式製作。在顏色部分以淺紫、淺咖啡漸層隔色,另在圖案部分,正面顯性圖案有套色國旗、本部印信、套色網花圖案、臺澎金馬相對位置圖;隱性圖案有玉山、本部部徽、臺灣、蝴蝶;至背面顯性圖案為蘭花圖案,隱性圖案為臺灣圖案。
另為有效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強化個人身分辨識機制,計有21種防偽變造、辨識設計,紙張有彩虹螢光反應、敏感變色反應、螢光纖維綠等6種防偽功能,印刷部分有一維條碼等9種防偽功能,膠膜部分有視覺變化裝置等6種防偽功能,並使用膠膜全部護貝,以防範遭不法偽變造之情事發生,確保民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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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換發國民身分證,民眾繳交之相片,應為
繳交之相片可自行洽照相業者拍攝,亦可由他人或自己依規定拍攝。內政部考量現今照相器材及相片印製等相關設備、使用技術,日益普遍取得容易,如民眾可依內政部訂定之「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規格如下),自行拍攝相片並列印於高彩度之相紙上,據以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亦得受理。
全面換證應繳交之相片規格,係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依照外交部建議參考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有關護照用相片之相關規格訂定。依該規格繳交之相片須掃瞄稍微縮小列印於國民身分證,故頭、臉部特徵須清晰,以利辨識人貌。
相片規格:
一、一年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
三、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九、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二)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相片大小尺寸如下:

附註:
一、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
免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
髮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
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
朵;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
臉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六、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
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以不遮蓋為原則,即正面拍攝時之自然
相貌,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之人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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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換證相片以符合原貌、自然、清晰、不刻意遮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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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之相片,以正面拍攝、表情自然、相片清晰、不遮蓋眉、眼、鼻、口、耳、臉,並符合當事人原貌,戶政事務所均已知悉相關規定,請民眾配合辦理,也請照相業者依規定為民眾拍攝相片。
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法明顯露出者,均以符合當事人原貌,並未要求故意突出耳朵輪廓重新照相 (如於耳朵後置放棉花照相)。個人五官之特徵是保護自己及辨識人貌之最佳
方法。 笑(英國護照用相片係當場照相禁止微笑)。當事人如因微笑,致有自然露齒
之情形,不影響嘴唇原貌即可。 新證美觀計,建議民眾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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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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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規格範例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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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確規格範例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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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六個月內之相片 |
臉部應佔據整張相片相積70-80% |
對焦需清析且色彩鮮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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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需正視鏡頭拍攝 |
以高解析沖(列)印在高品質相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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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應為中性之色彩,不可單一色彩 |
眼睛必需張開且清析可見不能被頭髮遮置 |
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 |
臉部輪廓不可側向一邊 |
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
光源需均勻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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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配戴眼鏡者不能佩帶有色眼鏡,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一部份 |
不可戴帽子,因宗教因素需帶頭巾者,相片五官從額頭至下巴及臉部輪廓需清楚呈現 |
相片需單獨顯現當事人影像背景,不能有任何影像及特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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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部尺寸不可大於3.6公分 | ||
新身分證照相100元,中低及低收入戶免收費
(一)民眾至照相業者公會會員照相館拍攝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使用的相片,
每次收費100元,提供相片1張,但不提供底片或電腦檔案,此項服務僅
限於申請換發新證使用一次。
(二)持免費拍照券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將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安排
拍照時間並通知提前拍照。拍照後之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列冊保管,於全
面換證期間製作新式國民身分證後,再通知當事人領證。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可依戶政 事務所排定之申請換證時間,至戶
政事務所現場拍照。如持免費拍照券自行至照相館拍照者,則應依照一
般換證程序,由戶政事務所排定時間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並繳交相片。
(四)至於傷病昏迷、植物人、年邁及嚴重身心障礙致不能行走之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民眾,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到府拍照服務。